數位平台將勞動力彈性化並商品化,使平台工作者之勞工身分難以認定,為勞動保護帶來嚴峻挑戰。為此,本文以Uber司機為對象,參考相對我國較多討論及判決之美國法,先說明聯邦法上區分受僱人及獨立承攬人之二大判斷標準,並分析截至2020年12月為止之部分加州法院、行政機關就Uber司機身分之個案認定,以及Assembly Bill No. 5(AB5)法,再比較探討我國勞工身分認定之學說、實務及勞動部之行政指導,文末提出本文對於勞工身分認定於程序及實體上之看法及建議,以分析我國Uber司機是否具備勞工身分,希能作為我國勞工身分認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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