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徵稅是一個國家最高的道德,如果課稅依據具有正當性,徵稅的過程無瑕疵可指,則人民自然會「愛國」地「誠實納稅」。「人民沒有愛國的義務;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而國家可不可愛,就看「罪刑法定主義」與「租稅法定主義」是否獲得落實。本案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支出的「入會費」,是否可以認列為事務所「業務上必要支出」,係屬於法解釋論的問題。稅法的適用,應有「稅疑唯輕」及「稅疑唯無」原則的適用。既然律師事務所在通常的案型下,以受僱律師係屬勞工的基本關係,為其支付律師公會的入會費,係屬執行業務的必要支出,應先受合法的推定。稅捐債務係屬「法定債務」,納稅義務人固然沒有選擇適用何種稅法的權利,但稅捐機關解釋稅法應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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