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揭示,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若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縱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被指示人亦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指出,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行使解除權者,為特殊的法定解除權,買受人無待於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即得行使。又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給付,則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解除契約,誠值留意。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判決說到,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並不以租賃物之所有人為限,第三人如經所有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租賃物,該所有人對承租人原則上即不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特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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