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統一最高法院民、刑各庭之法律見解,建立大法庭制度,因而修正法院組織法(下稱「新法」)第3條、第115條第2項、增設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及第57條之1、刪除第57條,並廢除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改採於最高法院增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以統一民、刑各庭間之法律見解。新法已於108年1月4日公布,並定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亦即於同年7月4日施行。司法院於新法公布時,同時訂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共49點,以補新法規定之不足,本文綜合新法及注意事項之規定,細說如何適用新法,由於學力有限,仍勉力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