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之甲因為乙父丙母工作之故長期旅居歐盟國家,因父母工作調動一同於2021年年初返回臺灣,於搭乘飛機前乙丙皆持有COVID-19檢驗陰性報告,甲因年紀幼小於旅居地並未進行檢驗,但並無任何症狀。不料同飛機正後排之旅客丁抵臺後一天被檢驗出確診,甲乙丙雖身穿隔離衣並全程攜帶口罩,也未飲食,仍被匡列為居家隔離對象。甲乙丙雖然於隔離期間無任何症狀,因疫情嚴峻,為避免擴大感染,於居家隔離期間屆滿時,地方主管機關命甲乙丙3人接種COVID-19疫苗,試問甲乙丙得基於何種憲法上之權利,拒絕被施打疫苗?地方主管機關有何合法正當理由,強制甲乙丙接種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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