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主張的、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權利或法律關係。舊訴訟標的認為,民事訴訟法上的訴權本身為實體法上保護請求權的另一種形態,該權利保護請求權就是訴訟標的,當事人一項請求權被駁回,再以他項請求權為由提起訴訟。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當事人將紛爭起訴到法院,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法律上的地位或資格)就是訴訟標的,如遇同一法律效果源自於數個原因事實,仍為一個訴訟標的,但原因事實仍須列明,法官應充分行使闡明權、訴訟指揮權,在整個法秩序內適用法律。建議將民法典第186條改造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一併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官審酌一切情事,除懲罰性賠償外,以能夠填補受害人損害的責任方式和責任範圍,判決當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