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資訊為消費者個人之財務管理及自我選擇行為之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在進行個人財產保險核保時,能更精確地估計危險。保險之本質乃是透過危險之篩選及評價,對於不同危險團體為區別性對待。因此,任何能夠協助精確估定被保險人危險移轉之訊息,均應提供保險人作為核保考量因素。然而,由於個人信用資訊於核保運用仍有缺失,對於特定少數種族及低收入族群有負面信用評價,導致他們於投保時承受不公平待遇,遂有消費者團體倡議,全面禁止個人信用資訊使用於個人財產保險之核保。
本文除檢視贊成說及反對說之主張,並從保險本質及實質平等權之概念,探究個人信用資訊運用於保險核保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其次,介紹及分析美國相關制度與立法現況。最後,分析我國現況與潛在缺失,參酌美國成例提出建議作為未來制度規劃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