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網站、大眾傳播、MP3、電子書等的盛行,改變對著作權的傳統應用方式,唯有通過修法與世界各國立足於數位平台,才是維持加拿大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力,同時兼顧創作者與消費者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鞏固整體經濟的良策,加拿大執政黨於2010年6 月,提出「著作權現代化法-- 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希冀能對保障創作者與消費者,配合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中(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WIPO)與網路有關的條約,及1996 年制定的WIPO 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與WIPO 表演及錄音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的規範;相較加拿大近13 年來未曾修正的延宕與落後,我國在同期間內已翻修8 次的著作權法,本文著重於著作人格權,科技保護措施(TPMs)之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safe harbor)之採行等部份,說明對加拿大此次修法與我國之比較分析。
本次修正之加拿大著作權法乃希望促進著作權法現代化,因應資訊化時代進而增加加國工作機會,鼓勵研發並吸引更多對加拿大的新投資,而能展望愈來愈更迭快速的數位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