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法思想一直以來存在著兩個主要的爭議《政府論(下篇)》壓邏輯上的融貫性和洛克的哲學與其政法思想的內在關聯。本文試圖通過從洛克的自然法學說來闡述洛克《政府論(下篇)》的核心概念“政治社會”來為這兩個爭議提供一個初步的解答。洛克提出的據治社會概念是為瞭解決他之前的自然法與社會性理論,因為後者沒有解決人的宗派性和政治狂熱問題。政治社會概念的哲學基礎是洛克的“歷史產的自然法學說”,它依賴於洛克所構建的觀念論哲學體係。這一獨特的自然法學說通過財產和自然法的執行權兩個學說塑造了一個自然法秩序。政治社會則來自於自然法秩序的契約化,並在此過程中獲得了它的特產和內在張力並進一步體現在的憲政框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