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存的34個典型工傷認定行政案例的實證分析表明,社會轉型時期勞動用工形式的流變、國家社會保險政策的變遷以及大量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的解釋充斥於工傷保險行政法律規範的適用過程之中。面對專業行政機關就工傷主體、認定條件、申請時效及法律適用等事項所作出的解釋,人民法院通過恪守立法意圖、合乎生活情理和適應社會需要三重原則的闡釋運用嫳善處理了法律解釋問題上司法獨立審查、尊重行政判斷及有效保障私權的三重關係,實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社果的統一,預示著開放合作型行政審判模式的逐漸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