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式的價值和目標,是為了彌補正式司法程式在便民訴訟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像我國法院期待的那樣為了分流案件或分解司法壓力。與西方問題不同的是,我國民事司法本來就是以簡單的民事關係和傳統民事糾紛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調解為重心、以職權主義為理念的訴訟程式,這些正是西方司法制度所不具備故而只能通過小額訴訟程式才能體現的重要特徵。因此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總體方向是將適應市場體制和商事社會需求的專業化、規範化、體現閱分權主義和辯論主義的普通程式從傳統司法模式中分離,同時必須改變程式分類單一和改革目標單向的結構,因為這直接導致了目前簡易程式的嚴重濫用並且民事司法改革方向無法確定。故須首先按照不同的價值目標對程式進行如下分類,實行一審終審制的非訟程式應適用於民法、公司法等實體法所規定的更大範圍的非訟事件,實行職權主義和調解優先原則的家事訴訟程式應當獨立建柟,優化督促程式等商事速裁程式,並通過訴訟成本分擔等制度杠杆制支付令導議,改變獨任制(審判組織)與簡易程式(訴訟程式)捆綁模式,以使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各自的價值目標和適用範圍不受法官人手的影響而得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