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與我國台灣地區的鄉鎮市調解制度同為現代國家依法建立的民間性調解制度,可納入當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範圍。二者具有相同的文化傳統、相似的歷史背景和相近的制度、和序設計,顯示出許多與西方國家調解不同的特征和理念,同時又存在意識形態、社會功能、構成和運作方式等多方面的差異。比較這兩種制度,有利於相互借鑑、取長補短。同時,二者都需要適應當代社會糾紛解決和治理的需要,與時俱進地發展完善,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和程序形成銜接與互補,其同構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