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城鄉規劃法為代表的法律中存在大量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規範。本文以土地使用的權利與規劃權力關係為視角,對於德國城市劃法進行體系性解讀,為我國提供制度的借鑑和研究的框架。本文揭示了德國基本法賦予立法者確定所有權內容和限制的許可權,基於土地所有權的特殊社會義務,構建了關於土地建設性使用的建設法體系;考察了城市規劃法的內外部結構及其基本制度,指出空間規劃法、建築秩序法和以《建設法典》為核心的城市規劃法構成了公法建築法。城市規劃法的核心制度是市鎮制定的建設管理規劃,可分為土地利用規劃和營建規劃。其中營建規劃作為建築許可審查的依據約束著土地的私人使用。市鎮在特定的條件下能夠根據其對土地所有權人頒佈城市建設性命令。實現營建規劃能夠成為徵收的合法目的。私人通過建設管理規劃制定過程中的雙層次的參與程式針對規劃合法性提出規範審查或附帶審查來控制規劃權。針對土地使用的規劃限制,土地的權利人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要求給予規劃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