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表演”能否構成作品,這是一個一直備受爭議的問題。比較法研究顯示,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未將表演定產為作品,鄰接權國際公約的實施並未從根本上影響這些國家傳統上對於表演的法律定性。層管動作、聲音、表情等人體“活表演”可以構成作品的表達媒介,而且其有形形式固定或複製也不漲問題,但表演的內涵決定了其獨創產的缺失。作為法律術語,表演應指以人體的動作、聲音及表情忠實的再現具有可表演性的劇本、東譜或舞譜等作品。在作品從文字到動作和/或聲音的表達媒介轉換中,作品的內在表達不變,而表演者也未對作品的外在表達做出創作、選擇、安排或取捨。通常所說的“即興表演”之所以能構成作品,是因為它同時是即興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