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準則與公司治理結構實務的協調問題。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處理企業與外界社會群體的關係,公司治理結構則主要針對企業的內部事務。企業社會責任追求的是如何在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公正對待受到企業影響的體,而公司治理結構則往往管求的是如何在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公正對待受到企業影的群體,公司治理結構則往往追求對企業進行有效率的管理。如何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提高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構成的挑戰和如何協調國際貿易與人權公約所構成的挑戰有許多共同之處。從某種角度而言這兩種挑戰都原自認為效率與公平不可兼得的論斷,以及分別負責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的專職人員之間缺少溝通與合作。本文作者從選擇性適用與體制能力的模型出發,探討了中國在協調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與公司治理結構中所面臨的規範設置與組織結構方面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