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訊問、詢問筆錄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的問題是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逼遇的問題。通過考察和分析,從訊間、詢問筆錄的實質來看,這兩類筆錄就是一種記載有關特定的人就某一案件事實所作述的文本形式。在民事訴訟中,實際發揮證明作用的是這些文本中的陳述,因此,這些陳述要在民事訴訟中起證明作用就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範的要求,以民事訴訟證據的形式--當事人陳述或證人證言,通過質證獲得法院的認定,而非直接以文本的的形式--筆錄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筆者在文章中揭示了人們之所以對訊問、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具有高度敏感性的社會及觀念上的原因,並在更深的層次上指出,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涉及如何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問題。本文的認識和結論有助於限制公權力的對私法領域的擴張,防止公權力的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