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中小企業受到嚴重衝擊,是金融領域“政府失靈"的一種表現。本文應用法水濟學研究的SSP範式闡明瞭金融領域的基本權利結構,其決定了中小企業在與國有部門和大型企業的金融產品資源爭奪中無可避免地處於絕對劣勢地位。我國金融體制與中小企業融資的制度目標具有非一致性,對現行體制的小修小補無法從根本上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局。推動金融自由改革,是擴大內需,抵銷“四萬億"等刺激方案消極後果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它不是單純的私有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不能以經濟法思維為主導,也不易誇大地下金融合法化的弊端。應在遵循路徑依賴基本規律的基礎上大力推動地下金融合法化,推動金融創新和發展證券化產品,推動公司法變革開明確融資債權人的“准所有人"地位,利用市場化機制來解決中小企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