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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207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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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具結與證明力間之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332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具結固係法律為擔保證人陳述具真實性之程序上規定;惟就證據價值之判斷而言,並無所謂經具結之陳述其證據價值即當然比未經具結者為高之定則。否則證人之警詢陳述將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無具結之規定,其證據之證明力將永遠低於偵、審中經具結之證述。我國刑事訴訟法既採自由心證主義,關於人證之供述,法院自可斟酌一切情形以為取捨,不能僅以供述時是否經具結作為判定證明力強弱之標準。
起訖頁
48-49
關鍵詞
具結
、
證明力
、
自由心證主義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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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閱卷權在審判終結後之適用可能──類推適用33條第2項――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9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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