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複雜的生活態勢下,刑法典之實際運作很大程度依賴于犯罪論羅以此作為仲介性理論工具而將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精確加以對接,從而切實做到依法斷案。中國和德國的犯罪論之構造差異,根源於兩國刑法典對犯罪的不同規制方式。德國刑法典中規定的兩重樣態的危害行為,已註定了其犯罪論體系在基本結構上只能形成"客觀不法/主觀歸責"的階層式構造,進而在方法論上呈現一種從客觀到主觀的分析路徑。中國刑法典中單一樣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決定了犯罪論體系毋須采階層式構造而只須在既定的四要件體系的基礎上,切實理解並誠心接受德國理論分析犯罪"從客觀到主觀"的路徑模式。明確刑法典對犯罪論的這種制約關係,對中國刑法語境下構造科學實用的犯罪論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前提性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