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可二分為一般規範與個別規範。傳統法律理論只認可一般規範概念,然而,這一理論格局在解釋民法規範時將遭遇障礙。本文認為,由於私法自治理念,民法一般規範或者可由當事人排除適用,或者只是消極禁止某種行為、基本不作積極行為之指令,因而缺乏私法交往中至關重要的積極行為規範。為此,本文引入凱爾森的個別規範理論,意在表明,作為私法自治手段的法律行為具有個別規範的品格,為當事人的私法交往提供積極行為規範。因之,完整的民法規範體系由一般規範與個別規範(法律行為)構成,它們分別從消極與積極角度支撐著自治這一民法核心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