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專利法中規定 ,新型專利指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係為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同時於規定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或違反第1項規定,經形式審查認有其情事,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如前言所述,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甚或是專利說明中包含非形狀、構造與裝置的其他特徵標的是否會導致標的適格性爭議為本文所要處理的第一個議題。除了專利適格性的爭議外,在獲得專利後面對侵權之訴訟糾紛時,應如何解讀此包含非形狀、構造與裝置的之新型專利範圍,是本文所要處理的第二議題。我國的專利審查基準並非忽略包含非形狀、構造與裝置的其他特徵之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可能性,事實上,新型專利審查基準所舉之案例確實有相關舉例如下:「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若是包含非形狀、構造與裝置的其他特徵之新型專利如前所述其整體仍符合新型專利規範的定義時,本文所要討論的第二議題是是否應將非屬定義內的其他特徵讀入專利範圍作為侵權比對的依據。本文主要在對於包含非形狀、構造與裝置的其他特徵的新型專利適格性與專利侵權的範圍解讀兩方面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