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三年發生非法入境的中國籍女子於臺灣苗栗外海慘遭船長丟包、二○○五年高雄捷運爆發外勞集體暴動,促使政府於二○○六年組成防制人口販運跨部會組織,以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兩大主軸,並順利於二○○九年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然而現行制度缺乏一個統籌的單位進行被害人支援系統的整合;被害支援和保護也需要大量具有專業心理輔導的社工投入,而在強調「復歸、修復」的刑事司法潮流下,更應關注如何使人口販運被害人從單純的權益保護走向積極的社會復歸。因此,藉由釐清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政策的過去、現在、未來的脈絡,以形塑整合性的保護服務並建構支援網絡,使消極的被害保護走向更積極、具體的被害增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