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的核心問題是:是否成立集資詐騙罪,應否判處死刑?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詐騙方法”,“詐騙方法”既要考慮詐騙罪的基本原理進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慮融資領域的殊異性進行特別限制。不宜將教義學設計的詐騙罪構造條件絕對化;應當與時俱進地對詐騙罪的“欺騙行為”進行縮限性解釋;必須對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進行二次縮減;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四領域的欺詐標準各有春秋。在動用死刑時,既要從危害性、罪名關係等角度檢討集資詐騙罪死刑的立法正當性,更要從被害人過錯、行為人罪責等角度考量集資行為的可譴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