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觀念經歷了先從結果責任論到心理責任論、後從心理責任論到規範責任論、再從規範責任論到功能責任論的演變歷程,功能責任論是其他責任理論的揚棄,更值得提倡。功能責任論的核心主張是:要根據行為人對法規範的忠誠和社會解決衝突的可能性來決定行為人的責任,如果行為人即使忠誠於法規範也不得不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或者如果社會不依賴于行為人的責任而能夠自己解消衝突,那麼,就無需把責任歸屬于行為人,行為人就是無責任地實施了不法行為。 功能責任論還主張,責任與預防具有共同的本質,它們只是同一個事物的不同側面,行為人曾經是否忠誠於法規範是責任問題,行為人將來是否忠誠於法規範還是責任問題,同時,行為人是否忠誠子法規範也決定了行為人將來是否犯罪,還會影響一般公眾今後對法規範的態度,因此,也是預防問題,只有採用功能責任論,才可能克服綜合刑論在處理責任與預防的關係時所產生的破綻。責任原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羅在我國刑法中,應該堅定地貫徹責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