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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206 (1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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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民事訴訟法連載:第六講──再審(中)
作者
黃國昌
中文摘要
就民訴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舉的再審事由,除了前述之第三、四及五款外,另一個於性質上亦屬於「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而基於「當事人程序基本權保障之必要」所承認之再審事由,係第六款所定之「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起訖頁
42-53
關鍵詞
再審事由
、
再審當事人適格
、
再審客體
、
既判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6 (1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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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債權抵銷之準據法
該期刊-下一篇
憲法訴訟綜合研習──釋憲程序的審理:第四講憲法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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