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擬制自認並非真正之自認,惟在行辯論主義之程序,立法例上卻多承認擬制自認制度者。惟自認者,乃經由當事人自由意思決定下而為之訴訟行為,基於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之角度觀察,卻仍具其合理性。可慮者係,擬制自認一般乃缺乏當事人積極行為之作成,則在如何之法理要求與支撐下,乃能正當化擬制自認制度,實值探究。 擬制自認制度在我國實務上已被高度利用,相關實務見解頗多。而對於擬制自認制度之研究,在我國雖已有學者著有大作,足資開示之功;但對於相關制度類型之基本法理似尚欠缺全面性之體系性探討,而對於若干技術上之要件分析,似亦仍有可得補充之處,以致在實務上,對於擬制自認制度之運用,仍有不少疑難。其中,且以對於所謂「不爭執」之定義、「不知或不記憶陳述」之許可性及擬制自認之效力等基本問題之疑義為其典型。 本文擬以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為研究對象,參考德國法例,對於擬制自認之法理基礎、要件、效力及限制等問題,進行系統性論述。,希能藉此提供國內發展相關制度時參考或批判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