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每年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達三千人以上,受傷人數更不在少數,交通事故已成為現代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損害發生原因之一。為加強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保障,台灣自1998年起施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但是因立法過程對於外國不同體制之差異認識不清,導致本法的定位不明,在實務上產生許多難以解釋適用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造成本法的內在體系矛盾,也使本法在與責任法(民法)接軌時發生許多難以克服障礙。在民事審判上,相類似的法律案件,常因為個別法官對於本法定位的認知不同,而出現兩極化的歧異判決結果。2005年修正之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於舊法下所產生之疑難問題,似未能完整地加以解決。本文以修法前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類型之一,即投保汽車與未投保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保險理賠與代位問題,來檢討本法因定位不清與法律的混合繼受,所造成的法律上矛盾與衝突,同時蒐集近年各審級法院對於類似案例所為的歧異判決,凸顯此等法律問題的嚴重性,再進一步檢討新法相關修正條文對於相關問題是否已提供合理的解答,最後並提出以責任保險制為基本定位,輔以無過失保險的法律解釋、補充與修正方向,期能兼顧受害人保護、責任法的機能與法體系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