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針對中國大陸旅遊業價格競爭的惡化現狀,中國大陸「旅行社條例」規定了嚴格的價格管制,禁止旅行社低於成本報價和銷售,禁止零、負團費。理論界和業界對此規定有不同認識。旅遊業價格競爭具有高度靈活性,是旅遊業競爭的重要因素,比較法分析表明,低於成本價銷售不能簡單用價格管制方法,而是根據個案分別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制,並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中國大陸的規定在指導思想、認定標準、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問題。為此,需要確定市場優先原則,對低於成本報價和銷售,分別歸於旅行社的自主經營行為、價格欺詐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三種;在違法認定上採用平均可變成本作為認定標準,增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