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疏於未即時轉診致患者死亡案例中,認為醫師涉犯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法院對於轉診義務均以醫療法為依據;本文則從醫療契約去架構轉診義務與說明義務,轉診乃是醫院或醫院依據醫療契約以提供滿足患者之需求而有必要為患者利益轉院,但應先對於患者說明並經其同意。而對於轉診要件之判斷,大多數法院均為醫療常規為準,但對於轉診前之說明範圍,卻很少有法院提出見解;本文將於轉診前應說明之內容加以介紹。再者,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轉診過程關於穩定患者的轉送義務,亦十分重要,但對於患者安全之影響卻被忽略。最後,本文提出在轉診過程中醫師違反說明義務之刑事責任的見解,並評析本判決之缺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