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節育、懷孕、生育有關的醫療責任,傳統上係屬於責任法的範疇。婦女因醫生產前檢查失誤,產下不被期待之新生命,責任要件與範圍的判斷與損害認定、婦女身體自主權及生命的道德評價有關,尤以扶養不被期待子女所支出的扶養費是否可受賠償,以及(殘障)子女提起的損害賠償,最富爭議。基於因果關係、損害評價、生命價值與人性尊嚴考量,法國原持否定立場,千禧年後一改其立場,憑藉其侵權法的開放性要件,將殘障子女的出生認定為法律上可受賠償之損害,隨即引起國內各界撻伐,引起一連串的法律改革。
影響所及,殘障者生存、教育各方面的需求照顧,都轉而由全體國民負擔,最後以國民連帶方式使產檢失誤的法律責任獲得全面解決。此種從責任法轉向社會法的變動,跳脫責任法思考範疇,以另類尊重生命的方式,使天生或後天殘障者,都獲得平等的照顧,或可作為我國立法、司法及社政單位解決相關問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