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與社經環境的變遷,臺灣自1980年代開始推動生物科技產業發展,隨著醫藥與臨床研究之發展,牽涉人體試驗的研究也逐漸增加。在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大審,由於納粹軍醫強迫猶太人及戰俘進行不人道的醫學研究,因此引起世人對研究倫理與受試者保護等議題之重視。即至2000年世界各國仍有違反研究倫理與受試者保護的人體試驗被報導。2002年的時代雜誌報導大多數的美國人認同醫學研究的重要,能促進人類健康,但只有少數人認為受試者是受到適當的保護。在我國衛生主管機關與各界多年的努力下,於1986年公布醫療法,規定在教學醫院施行人體試驗應擬定計畫,醫療機構並應將計畫提經醫療技術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查通過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研究;並於1997年制訂「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開始對人體試驗/研究倫理審查會(IRB/EC,以下簡稱IRB)有正式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