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科技的協助下,若行為人未實施直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是否仍得將侵害結果歸責於行為人?已成為各國政府立法者與法院的關注焦點。早在十九世紀,美國法院運用習慣法(Common Law) 侵權行為法(Tort Law) 之共同侵權行為人(joint tortfeasors)理論,令未直接實施侵害專利權行為之第三人為損害結果負起責任。基於習慣法法官造法(judge-made)的特性,間接侵權理論更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延伸至著作權法領域,解決美國法院著作權保護方面所面臨的困境。例如,最近一次的MGM Studio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