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自一九八四年設立至今,歷經一九九三年Gundel案,一九九四年改隸ICAS,與二○○三年Lazutina and Danilova案,其獨立性與專業權威廣受國際體壇肯定並採納CAS仲裁作為解決國際運動爭議之終局機制。CAS針對不同案件性質採取專業分工,區分一般仲裁程序與上訴程序,並且針對大型國際賽事,如奧運、世界盃足球賽等,建立專案仲裁制度,其仲裁判斷絕大多數均得到法院之維持。與一般國際仲裁相較,CAS仲裁程序之特色至少包含:指定瑞士洛桑為仲裁地;限制當事人於特定名單中選任仲裁人;仲裁庭組成前由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