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人未有意思聯絡且主觀上無故意而於事故發生的原因歷程中因他人行為的介入致彼此對結果發生互具因果關係,導致每位行為人對全體損害皆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即過失共同侵權行為之發生,在我國民法上並無明文的規定,但該情形在實務上卻屢見不鮮,尤其在車禍事故上更是常見。傳統上我國皆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以解決損害賠償之爭議,但就構成要件是否能一體適用則不無疑義。就故意或過失之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其責任之分配是否宜為相同處理,甚至在被害人亦與有過失的情形下,該內部分擔的部分應如何計算亦容易產生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