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係屬受僱者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故各國均對勞工之罷工權加以保障。惟公部門之員工究應否享有罷工權,則各國之法制之規定不盡相同。一般而言,絕大多數國家均禁止公部門員工發動或進行罷工。本論文主要在於比較分析各主要國家及台灣暨國際勞動法有關公部門員工罷工權行使的相關問題。依研究可知,我國現行勞動法令禁止下列三類公部門員工發動或進行罷工:(1)一般公務員,(2)公立學校之教職員,(3)國公營事業中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從業員工。美國之聯邦及大多數州之勞動法律,均允許公部門員工(包括公立學校之員工)有權與雇主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