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4年《勞動法》的頒佈實施到2007年《勞動合同法》制訂實行,我國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逐漸發展完善,補償範圍有所擴大,補償標準逐漸統一。經濟補償制度內容的變化反映了立法者對於其制度功能期待的加強。在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中,勞動者由於自身的弱勢性,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履行不當所受到的損害通過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責任的救濟措施無法獲得補償。這就要求通過一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來保障勞動者的合同權利,經濟補償制度應運而生。其存在的制度功能主要是為了彌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順利履行時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