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67條的規定在環境侵權類型上屬於分別侵權還是共同侵權,理論上存在不同意見。第67條沒有對數人環境侵權屬于共同侵權還是分別侵權作出明確定性,它不是關於按份責任的規定,而是關於加害人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規則。只有在依據其他條文確定某個數人環境侵權屬于共同侵權或者分別侵權的基礎上,才通過適用該條來劃分加害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即使第67條規定的是無意思聯絡數人環境侵權,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污染責任保險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連帶責任制度有助於預防數人環境侵權,救濟受害人權益,並推動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