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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協會懲戒權邊界之界定
作者 譚九生
中文摘要
職業協會懲戒權的主體是職業協會而不是協會的主管行政機關。懲戒權拘束的客體是違法行為以及與職業有關的不當行為,不包括與職業無關的不當行為。在內容方面,職業協會懲戒規則不可設置有關限制成員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的懲戒種類,這屬於“加強型”法律保留。而懲罰金、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終身禁賽、取消註冊資格等懲戒種類,可先由國家法律作出原則性規定,後由職業協會懲戒規則具體化,這屬於“框架性”法律保留。職業協會無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創設的懲戒種類,包括警告、訓誡、內部通報批評、一定期限的暫停執業資格、剝奪協會章程所賦予的利
起訖頁 84-92
關鍵詞 職業協會懲戒權邊界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107 (2011:4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法律思維: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契合點——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互動與改良
該期刊-下一篇 涉外債權轉讓法律適用的法解釋珞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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