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是實現生命健康權的一種身體處置形式,必須體現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備尊嚴的正當性,即體現供體和受體的自我決定權。判斷能否接受當事人決定內容的根本指標在於其決定過程中自主性實現的完整程度,但自我決定權並不是絕對的,一方面羅人的自主性不能本質上破壞其尊嚴和獨立;另一方面,人作為社會共同體的一部分,其自主性還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約。在自主性不完全的情形下,如因生理原因喪失意識能力,或因被剝奪人身自由和生命,其器官捐獻的自我決定權相應受到限制。在器官供求關係嚴重失衡的現實情況下,應當強調國家的器官給付義務。國家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