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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103 (20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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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
作者
李承亮
中文摘要
根據“不得損害他人”的自然法原則,將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原則上認定為違法行為,這種違法性判斷林准過於寬鬆;根據“法律未禁止即為許可”的自由觀念,將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原則上認定為合法行為,這種違法性判斷標準又過於嚴格。法律應當區分權利與權利以外的利益,對於侵害權利的行為,尤其是侵害絕對權的行為損害即違法而對於侵害權利以外的利益的行為,“法律未禁止即為許可”。二元的違法性判斷標準能夠平衡保障權益和保護自由這兩大價值目標。
起訖頁
77-84
關鍵詞
自然法
、
制定法
、
善良風俗
、
絕對權
、
民事權益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103 (2011:2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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