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民法典》生效前,德國的民法史與民法釋義學之間是共生的、緊密相聯的關係。二者在1900年以後的日益分離,民法的法典化固然是最直接的原因,但也與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學教育改革有關。
儘管法律史日益歷史學化,但仍是德國大學法學院的課程。一些學者也主張法律史和法釋義學相結合的研究方向,並從不同角度為法律史研究進行辯護,如法律進化論、法律模型論、歷史-批判法學等。二戰以後,德國法律史研究的視野日益轉向歐洲。在圍繞歐洲私法趨同的討論中,歷史比較法學引起了廣泛關注。這再一次提醒人們民法史對於民法釋義學的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