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身分制度,充分表現在唐律中;唐律的主賤關係,具有維護階級秩序的特色。唐律的家主有三個法定要件,即同籍、良口、合有財分。三者需同時成立,才算是家賤之主。大致上即以家長為核心至其期親所畫定之範圍。法律上的主賤關係可以及於主死之後,或放良、免賤之後。唐律直接觸及的主賤關係有十二種類型,包含刑事、民事與訴訟各領域。主賤相犯的刑度差距懸殊,正是不對等身分的反映,從其中可以看到唐政府用法律建構並維護等級秩序的用心。家主的概念因時代而異,唐律的家主或主賤關係在中國歷史上相當特殊,這與中古時期家庭擴大化,良賤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