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討論唐律中兩種型態的「無罪」,一種稱為「無罪名」;一種稱為「無罪」。簡單而言,法律對於「無罪」的犯罪,當然是不予科罰,但對於「無罪名」的犯罪,卻不盡然縱放。
十三條「無罪名」的犯罪,有五條以無罪論,其他八條雖無罪名,仍作有罪論:或是比照具體條文加減懲處,或是依據律無罪名時的法定處分方式科罰。可見唐律處罰的犯罪非僅形式的犯罪,尚包含有實無名的犯罪。唐律處置「無罪名」犯罪明顯與近代西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牴觸。然而,換個方向思考,這些「無罪名」的犯罪卻又是根據成文法條定罪量刑的,似又不可逕稱之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