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成」,指的是結束事實認定而轉向定擬罪刑的階段,亦即為事實認定的穩定狀態。本文藉由剖析清代後期無法取得認罪口供案件的「獄成」過程,以研究認罪口供及替代認罪口供的眾證,在刑事審判上所具有的功能。關於清代後期無法取得認罪口供時,應如何定罪的規範,在成文法方面,審判案件時需有眾證,且在笞、杖案件方面,須經刑部的批准;徒罪以上的案件,則須達到皇帝的裁可。刑部審理死刑案件時,即使有眾證,若無認罪口供,最終也會做出駁回的決定。但是,雖然有這樣規範,卻有官員尚未向皇帝或刑部請求批准,即依自己判斷先行處罰的案例。在這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