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歷代律典在〈名例〉篇中「親屬容隱」規定的真實所指和制度含義,從詞義、律文分析、歷史變革等角度著眼,本文認為:「隱」和「容隱」字詞在不同文獻中有不同含義,歷代律典中「容隱」一詞用法有變化,雖都隱含「庇護」之意,但不同情形下具體各指「不告」或「藏匿」,「同居相為隱」之「容隱」,實指藏匿;律之「同居相為隱」條針對藏匿罪人、偷報消息等犯罪事發後協助罪犯逃避官府制裁的行為,與告發等無關;「親屬容隱」規定的確立,乃是舍匿罪人之罪的例外,是親情入律的表現;唐律及明清律例之間,該規定已有所改變,應慎引明清材料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