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中國政府化解以至於最終消除周邊海域爭端的一個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於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過去的三十多年裏,中國政府立場始終如一,今後也沒有改變的跡象。《公約》第15部就爭端解決的程式,設定了一個非常複雜但又巧妙的制度;〈公約〉第74條第3款和第83條第3款也為最終劃界前化解以至於消除爭端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的對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兩者均為我國處理周邊海域爭議,在程式和實體上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和基本的框架。“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作為我國處理周邊海域爭端的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