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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
並列篇名
The Types and the Limits of “Expression of intention mistakes” in Article 88 of the Civil Law
作者 廖蕙玟
中文摘要
意思表示錯誤,因涉及表意人真意之尊重與相對人信賴之保障此二民法重要課題,因而,於何種情況應該允許為錯誤意思表示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乃一頗費斟酌之衡量。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錯誤,學者與司法實務均認第一項為「內容錯誤」與「表示行為錯誤」,第二項之規定則為「性質錯誤」;然而關於其界限之論述模糊。關於動機錯誤之範圍,學者間之見解尚非一致,我國學者多從德國通說之見解,認為性質錯誤係動機錯誤,因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特別規定,而例外得撤銷;亦有學者認為性質錯誤原本即為內容錯誤,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為訓
起訖頁 207-245
關鍵詞 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要素表示行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性質錯誤動機錯誤expression of intention mistakesexpression factorsexpression behaviorsbehavioral meaningsexpression meanings (expression consciousness)effect meaningcontent mistakesbehavioral mistakes
刊名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期數 200805 (24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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