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已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對於可否強制執行滯納遺產稅之限定繼承人固有財產仍意見分歧。此現象乃源於對臺灣現行遺產稅究竟採「遺產稅」抑或「繼承稅」而生。本文認為從臺灣遺產稅制度之歷史及透過立法解釋之方法,可以清楚得知,現行遺產稅制應定性為「遺產稅」亦即「總遺產稅制」。基此,本議題之適當回答應為:「『不得』強制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然本文不以此為已足,建議應明確地將現行遺產稅法,修正採取繼承稅(分遺產稅)制度,方得避免重複課稅之疑義,且符合遺產稅之課徵目的,並滿足量能原則之負擔能力之要求,亦得與繼承新制中遺產清算制度相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