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自臺灣各級法院共集得二十個與「婚前協議」相關的裁判書進行分析。本文發現,僅少數婚前協議受法院採納,且法院對於臺灣婦女與外籍配偶等弱勢婚前協議當事人保護不足。本文主張,婚前協議若非於公證人面前作成,至少應與結婚證書結合,以增加舉證之便利性。法院於審理同居地之婚前協議相關案件時,亦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最能維持婚姻之處所」為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的處所,並修改非訟事件法,使同居之家事訟爭得一次解決。此外,法院須正視外籍配偶於婚姻家庭中的弱勢處境,如何削弱其在婚前協議締約程序與實質內容方面的協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