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如海嘯般的席捲全世界,導致了多家金融機構的倒閉或者是重大虧損。在此引起的討論涉及到了不該僅是證券發行者與投資人間的法律關係,國家行政機關在此之地位也應加以探究。我國在此次金融海嘯爆發之前,即有國內著名科技公司,無預警申請重整,投資人因此受到嚴重的損失。而部分投資人認為國家在此未能負擔其監督之責任,所以請求國家賠償。因此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國家所應該承擔之監督管理責任,即為重點之所在。倘若該法之規範屬於所謂的保護規範,則投資人似乎得以據此請求國家賠償。本文將從保護規範的概念、論證談起並論及我國目前法院實務狀況,再透過德國金融監理制度的定性說明公共經濟法的性質,最後則是就證券交易是否得以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定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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